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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捐赠

云南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接受社会捐赠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大山包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旅游资源开发,促进和规范接受社会捐赠,保障捐赠者和保护区双方的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保护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进保护区生态保护和旅游开发各项事业发展,依据《云南省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一条 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黑颈鹤的保护、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及生态补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捐赠自愿;

(三)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保护区利益相统一;

(四)严格规范管理。

第二章 捐 赠

第三条 捐赠方式

捐赠方式可分为货币捐赠和实物捐赠;指定用途捐赠和非指定用途捐赠;冠名捐赠和非冠名捐赠等。具体捐赠方式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由保护区管理局和捐赠者协商确定。

第四条 捐赠途径

1.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云南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通信地址:云南昭通市昭阳区枫园路35号

邮政编码:657000

联系电话:0870-2139110

2.邮局汇款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办公室,邮编:657000

3 .银行转账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昭通市分行昭阳分理处

单位名称:云南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银行账号:53001636136050628575

银行地址:云南昭通市昭阳区青年路南段259号

4 .在保护区捐赠

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将在保护区中海子管理所、大海子管理站、跳墩河管理站等处,设立接收捐赠代办点,为捐赠者提供服务。

5.小额捐赠可以将捐赠款直接投入保护区募捐箱,保护区将在大海子黑颈鹤行为研究隧道口、鸡公山、跳墩河、中海子等处设置募捐箱,以满足游客奉献爱心。

6.其他捐赠请与保护区管理局联系。

第五条 捐赠项目

捐赠项目根据捐赠财物的使用用途,包括以下类型:

(一)基础设施建设类:已建、在建或拟建的建筑物(包括局部楼层、黑颈鹤博物馆、标本馆、学术报告厅、科研室、实验室等)、巡护道  路、桥梁、绿化花木、各种保护设施、科研监测设备、实验器材等。

(二)人才类:特聘科技专家、管理人才等。

(三)基金类:生态环境保护突出贡献奖励基金;生态环境保护基金;管理人员创新基金;专家、学者科研基金;专项合作发展基金;黑颈鹤保护或其它生态保护专项基金等。

(四)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的有利于改善保护区生态环境、促进社区经济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接受捐赠

(一)对保护区已设立的捐赠项目,捐赠者同意并提出申请,即可到保护区管理局财务室办理捐赠手续。

(二)对新设立或大额捐赠项目,捐受双方要根据捐赠者的捐赠意愿和保护区对捐赠财物的使用需求,充分交流沟通,形成捐赠项目建议书,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接受捐赠。

(三)捐赠1万元以上的现金或者实物,根据捐赠者意愿,可以与保护区管理局签订协议,约定捐赠方式、捐赠用途、捐赠时间、捐赠财物的使用等内容。

第三章 管 理

第七条 大山包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财务室是保护区接受社会捐赠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接受社会捐赠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大山包保护区管理局财务室对捐赠项目、捐赠财物、捐赠信息资料实施管理,保障社会捐赠效能的发挥。

第九条 社会捐赠资金进入大山包保护区管理局专户。各项捐赠资金按项目独立设帐、核算,专款专用,并定期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条 涉及建设的捐赠项目启动后,根据捐赠协议,保护区管理局制订捐赠项目管理使用计划任务书,保护区管理局各科室按照计划任务书要求实施。

第十一条 保护区管理局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对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或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确保捐赠财物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保护区管理局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合理规范地使用捐赠资金和财物,并将使用情况通过保护区管理局官方网站及时向社会和捐赠人通报。

第四章 鸣 谢

第十三条 保护区管理局根据财务室提供的捐赠名单,结合捐赠者的意愿,定期在保护区网站及相关报刊上刊登捐赠者的姓名及捐款金额,予以致谢。

第十四条 个人一次性捐赠钱物达到100元人民币以上,单位一次性捐赠钱物达到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保护区管理局将把捐赠者姓名单位编辑成册,存放保护区博物馆、档案馆,永久保存、昭示后人,同时发给捐赠纪念品并可以作为保护区特别嘉宾进入大海子黑颈鹤行为研究监测隧道一次,以享受近距离体验鹤舞高原的神奇魅力;

捐赠1000元以上的个人或1万元以上的单位,除上述鸣谢以外,另行发给捐赠荣誉证书;捐款1万元以上的个人或10万元以上的单位,另行赠送捐赠荣誉纪念品,并推荐新闻单位宣传报道。

第十五条 对冠名捐赠项目,按照捐赠人和保护区的约定,履行冠名手续。

第十六条 对于捐赠项目数额较大,学术水平较高的捐赠者可以聘为保护区顾问。

第十七条 海内外各界及人士凡捐赠款额达100万元以上者,本保护区将设立以单位名称或个人名字命名的专项基金,该基金的资助和使用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保护区管理局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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